日本以最精锐的兵团,最先进的装备,十余万人之众,公开叫嚣三日之内攻下衡阳。
对已染疫而成为人群感染源危险的动物和货物采取灭毒等措施。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0余种。
其中甲类是后果严重、传染性最强的传染病,乙类和丙类依次递减。一、从政府公共管理角度看依法控制甲流与非典有许多共通之处从法律定性和依法预防、控制的角度看,甲流(甲型H1N1流感)与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之间具有许多共通之处。第五天(6月4日):北京市专家组会诊后,判定其为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对第二种情况,在厚生劳动省政令规定时间内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尽管人们对于此条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例如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难以定论,因此不便依据该条规定针对此类行为实施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法律惩戒力度不大,但人们可以由此看出何某的主观放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小。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其间,患者5次乘出租车,均未留票据备查。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
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这是一个对比,法治国家是法治在政治之上,非法治国家则是政治在法治之上。
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讲政治,比如律师。法治国家的每一次刑庭辩护,都是律师(或律师团)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博弈。
法治国家,政治不能根据它的需要对法律提出任何要求,但法律却必须对政治提出法的要求。如果司法和行政是两个不同的事务单元,司法则必须独立于行政。
报道虽然简略,但其中问题不少,让人诧异不已。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就是所谓的政治。那么,我们的官员除了自己习惯的政治意识外,还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治理公共事务,需要权力,这个权力,宪法规定在政府。在法治国家,这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设计,因为政府也有把被告打成黑社会的可能,因此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被告一种司法救济,律师及其律师辩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下的救济方式之一。相应地,律师为刑事对象辩护,也是受法治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政治与他何干、大局与他何干、责任与他又何干(当然,除了法律上的责任意识外)。尴尬在于,任何一次刑事辩护的律师,他的地位正好处在政府的对立面。
如果以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法治标准来衡量,该局长的讲话已经过界。而且政府还是把这些黑社会送上法庭的公诉人。
相反,一旦接了案子,哪怕这案子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无关,他也要全力以赴。法治的治即政治的治,亦即政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这次重庆打黑,当然是政府行为。首先让人不解的是,既然是律师,为什么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这三种意识居然都在法律之外。如果是前者,政治运动也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律师的事务是被动的,它不需要对政治作任何配合。
至于我们,正在往法治国家的方向努力。既如此,一个政府行政官员是否有权力对律师张口说必须,是否应该以顾大局的名义要求律师站在政府这一边(话虽没有直接说,但意思很明显)。
此正如所有的人都必须讲法律,政治人则更不例外。于是,我们看到了律师在刑事法庭上的微妙地位,他的辩护对手不是别的,就是要把他的当事人送到牢狱里去的公诉人,而公诉人的背后就是政府。
政治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是后者,我不理解,因为法治应该是社会日常形态而非运动形态。
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比如该局长要求律师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其实这些都是政府的事,属于政府政治,要求政府官员则可,要求律师则文不对题。由它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如此,不如干脆取消律师辩护制度更直接。
就此而言,即使是黑社会头目,他也有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我不清楚这个运动是政治运动,还是法治运动。
请看,这是他对重庆律师提出的要求: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行政官员,更要努力学会用法律语言说话。
媒体报道重庆市新上任的司法局长在一次律师座谈会上讲话,我很奇怪,既然是司法局长,讲话怎么不侧重司法,语义所指反而更多在司法之外。但,正如以上,黑社会在法庭上也有他的辩护权,代替他行使这个权利的,就是律师。